臺灣主權歸屬問題
作者:SnowViktor|彬彬
1943 年 12 月 1 日於埃及開羅之《開羅宣言》: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1945 年 7 月 26 日於德國波茨坦之《波茨坦公告》: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
1951 年 9 月 8 日於美國舊金山之《對日本和平條約》:
第二條(乙)日本茲放棄其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1971 年 10 月 25 日於聯合國總部之《聯合國大會第 2758(XXVI)號決議》:
大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