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漠視
作者:SnowViktor|彬彬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第 4 點第 2 項第 2 款第 3 目:「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
第 4 點第 2 項第 2 款第 4 目:「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第 4 點第 2 項第 2 款第 5 目:「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第 4 點第 2 項第 4 款第 2 目:「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不得採用出版商之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第 4 點第 2 項第 4 款第 4 目:「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上午第一節課前、課間、中午休息或課後輔導時間辦理。」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 14 點第 1 項第 6 款:「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
第 23 點第 1 項第 13 款:「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第 23 點第 2 項:「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第 23 點第 3 項:「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第 30 點第 1 項第 1 款:「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學校應指定二位以上人員進行檢查,並依被檢查學生意願,得由一至二位當時在校之學校教職員或學生陪同;他人生命、身體有遭受緊急危害之虞時,免除陪同人員。」
第 30 點第 2 項:「學校指定人員進行前項第一款之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希望在場時,應同意其在場。」
第 30 點第 3 項:「學校進行第一項之檢查時,應全程錄影,檢查結束後,應記錄檢查結果並保存;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本點影像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第 31 點第 3 項:「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學校辦理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學習節數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應於規定時間進行且不得教授新進度。」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模擬考應於國民中學三年級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教育基本法》:
第 6 條第 1 項:「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每一個人的選擇,
都將影響未來教育的方向;
期望得到改變,
何不從現有的契機珍惜?